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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自:舟山市定海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发布时间:2015.04.17 14:41

为贯彻落实省、市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强省建设的有关政策精神,积极推进工业强区建设,提高我区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工业强镇考核奖励政策

1.设立工业强镇奖。对当年实现规上工业产值3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5亿元,工业入库税收5000万元,且规上工业产值、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入库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15%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授予“工业强镇奖”,并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2.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奖。对当年规上工业产值、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入库税收、技术改造投入增长率均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且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指标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镇(街道),授予“工业经济发展奖”。奖金基数10万元,并按工业入库税收实际增长率高出全区平均增长率情况计奖,即增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金5000元,奖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二、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扶持对象。

1.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我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从事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端船舶制造、现代装备制造、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产业的企业。

2.优势成长型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实缴税金20万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质量效益型、科技创新型的企业(上一年度我区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排名后20位的企业不列入优势成长型企业扶持名单)。

3.小微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实缴税金10万以上且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

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优势成长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根据销售和税收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政策奖励内容。

1.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实施。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政企联动、区领导结对机制,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对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建设、人才技术引进、研发机构设立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2.优势成长性企业。

(1)鼓励企业创建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企业经批准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

(3)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和信息化投入。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机器换人”项目,根据企业生产性设备(包括***设备)投资额给予2%比例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对列入国家、省重点信息化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对牵头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新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等同级品牌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产品新被评为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被评为同一级别的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会展的,给予摊位费补贴。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当年实现“三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其“三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实行超基数奖励,超过基数10%以上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并授予“定海区优势成长型企业”称号。

3.小微企业。

(1)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区信用担保公司每年确定重点骨干培育小微企业,列入公司担保名录,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对当年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实缴“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其“三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实行超基数奖励,“三税”超20%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授予“定海区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称号。

三、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定海区的工业企业。对发生偷税漏税、侵权、仿冒、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2.本意见执行期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关于实施工业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定委〔2012〕14号)同时废止。

3.本意见与其它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有我区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在本政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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