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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6个问题,你没想到,不代表你不会碰到!
来自:中国建筑遮阳材料协会  发布时间:2015.08.17 08:47


问题1:
我单位涉及到无票支出款项,“营改增”后,像这种无票支出款项怎么样去取得合规的并且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安企业确实有很多项目是无法取得发票的,比如沙子、石子等地材和辅材、农民工工资等,如果营改增后,这些将是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这种情况下,一是在供应商选择上尽量选择能够开具正规专用发票企业合作或者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发票,如果不能提供专票也要对方在价格上给予让步,在人工问题上应选择和有资质的正规劳务公司合作。

问题2:施工挂靠怎么样去避免与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有没有一种双赢的办法使单位取得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挂靠是因建安行业需要特殊资质而引发的。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小公司等为了能够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就需要以有资质的建安企业名义从事工程业务,向建安企业缴纳管理费,由建安企业给业主开具发票。

挂靠是引发建安企业发票风险的根源,因为挂靠人不会考虑建安企业的实质利益,只关注提供发票的工程款,所以挂靠人提供的发票都是非正规的发票,这样就造成建安企业发票风险剧增。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要企业根据发票风险和所收取的管理费率做分析,测算收取的费用能否抵挡发票带来的税收成本。双赢的办法就是建立发票追责制度,谁提供发票谁负责,将发票风险转移。

问题3:我单位施工的管道业务,会出现一些管道的检测费用,像这种技术检测的服务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在营改增后可以抵扣。

问题4:我单位现在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怎么去国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个认定是在“营改增”前完成,还是在“营改增”后完成?

答:请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8号公告。(见附件)

问题5:我单位的业务是建筑安装,在全国各地,“营改增”后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于当地开展工作?

答:营业形式不会改变,还以项目公司存在。增值税缴纳预计是就地预征,总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发票开具和认证抵扣都在总部进行。

问题6:采用EPC总承包方模式,按照老师讲课知识点,是可以分为3中合同存在,分别缴纳6%(设计合同)、17%(采购合同)、11%(施工合同)的税额,这种合同是签3个合同,还是签一个总合同?对于我单位所签合同是不是需要和甲方单位沟通?

答:建议分开签订。

附件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4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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