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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疫情政策摘编
来自:嘉兴市箱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0.03.26 17:00

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疫情政策摘编


一、应对疫情各级政策

(一)金融支持

1、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外贸企业的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简化业务审批程序。

2、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一是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二是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三是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

3、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快速响应应急机制,建立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进一步疏通政策传导梗阻。全市金融机构主动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对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金融需求,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4、(嘉兴)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外贸企业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150 亿元应急贷款、法人银行机构 300 亿元贷款减免 3 个月利息等优惠政策。

5、(嘉兴)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订单的进出口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推动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确保2020年进出口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进出口总额增幅。

6、(嘉兴)对进出口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给予其融资成本适当的贴息。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对经常项目购付汇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7、(嘉兴 )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 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

8、(嘉兴)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


(二)减税降费

1、对防疫物资出口转内供的外贸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对受疫情影响申报税款困难的外贸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3、加快各级政府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类涉企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

4、允许延期办理退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5、视同收汇享受退税。出口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出现出口订单延迟交货等问题,造成不能足额收汇的,对不能收汇部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享受出口退税。

6、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7、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8、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9、(嘉兴)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0、(嘉兴)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

11、(嘉兴)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

12、(嘉兴)大力组织防疫物资进口。支持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紧缺防疫物资,进一步简化新型疫情感染肺炎防控物资进口采购程序。对受防疫物资保障组委托,进口防疫物资并在本地使用的,按照每1美元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助。

13、(嘉兴)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鼓励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使用阿里巴巴国际站开拓跨境业务,给予推广费用3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自建独立跨境电商平台开拓跨境业务,对于自建一级域名的跨境电商B2B、B2C平台,运营满1年以上且跨境电商销售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4、(嘉兴)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加快跨境电商生态圈培育,着力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配套平台,加强人才培育,建立市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人才等资源数据库。排摸筛选一批信息化管理水平高、配送服务网络健全、运营规范的企业海外仓,建立市级公共海外仓目录,为跨境电商提供仓位供需信息对接。

15、(嘉兴)降低用气价格(2020.2.1-2020.6.30)。门站价格下调0.14/m3,由原先的2.76元降到2.62元,全部用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用原先的3.52元降为3.168元。

16、(嘉兴)降低用电价格(2020.2.1-2020.6.30)。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六大高耗能行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费结算时,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度电价或分时电价进行结算。(1)普通企业直接以电价的95%进行结算。(2)大工业用电企业以每度电(现价-3.09分)*95%的价格进行结算。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以每度电(现价-2.1分)*95%的价格进行结算。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期限,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量电费。


(三)信用保险

1、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保险赔付工作,进一步压缩定损与核赔时间。

2、鼓励创新符合我省外贸企业特点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模式,加大对产品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保障力度。

3、(嘉兴)对企业办理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其保费支出给予全额补助。

4、(嘉兴)适当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市、区两级对年出口400万美元以下企业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补助,对年出口4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企业的保费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5、(嘉兴)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


(四)稳定岗位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外贸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及部分社会保险费。

2、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起可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3、(嘉兴)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拓展市场

1、对计划赴境外参加自办类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工程等展会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按不高于原实际补助标准继续给予补助。 

2、鼓励各地对本地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补助。

3、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财政支持,帮助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  

4、(嘉兴)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梳理发布一批“一带一路”、非洲等新兴市场展会,鼓励企业积极参展。对因疫情无法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按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财政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线上展览+样品或电子会刊等模式,短期内代替线下展会延期或取消等不利影响。


(六)通关便利

1、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6号),明确我省承担防疫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2、鼓励海关等部门简化防疫物资进口监管程序,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

3、海关等监管部门对防疫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对用于防疫的入境援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因防疫需要增加的人员安检和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最大限度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4、(嘉兴)延长税款缴纳期限。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延期至2月24日前完成电子支付;对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于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免征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

5、(嘉兴)健全企业定点联系帮扶机制,用好“杭州海关进出口企业复工复产关企互动平台”,建立企业问题收集梳理和协调解决机制,及时为企业解决进出口问题,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规范管理,减少差错,避免程序性违规。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


(七)法律援助

对外贸企业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可以免费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二、前期(商务部门)出台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

(一)拓市场补助

1、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的国外展览会,最高给予每个摊位补助2.5万元,每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高补助5个摊位;对参加非重点展的国外展览会,最高给予每个摊位补助1.5万元,每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高补助3个摊位。

2、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的港澳台展览会,最高给予每个摊位补助1.5万元,每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高补助5个摊位。对参加非重点展的港澳台展览会,最高给予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高补助3个摊位。

3、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的境内外贸展览会,最高给予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高补助5个摊位。

每个摊位按照9平方米为标准进行计算,超出部分,4.5平方米及以上不到9平方米的视为半个摊位,不足4.5平方米的不予计算。

上一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1.5亿美元的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出口1.5亿美元以上(含)的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外贸展补助企业必须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4、支持商协会结合地方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及广交会、华交会。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集中参展而进行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最高给予每个摊位补助0.5万元,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对企业参加的美国展会,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5%予以补助。

6、鼓励企业“走出去”参展,对参加2020年一季度境外重点展会和美国市场展会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其他一般性展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7、加大对出口企业品牌推广的支持力度。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和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企业在广交会和华交会上进行自有品牌推广和新品发布推介等活动的,给予其场租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对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新通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复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新认证与复评奖励不重复享受。

9、对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开展并通过国际认证的,最高给予注册费用和认证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在AMAZON、EBAY、WISH、LAZADA、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等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年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以跨境电商模式销售我市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占比超过50%的企业以及我市原创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自主研发、自主设计、自有品牌),交易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给予奖励。对注册在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营收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项目承建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跨境电商重点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分三个档次奖励每家企业10、20和30万元。

12、对当年美国市场出口占比超过30%且涉税金额占出口美国额30%以上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当年美国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四个档次补助每家企业5、10、15和20万元。涉税占比60%以上的企业,上浮50%补助;涉税占比90%以上的企业,上浮100%补助。


对当年美国市场出口占比低于30%,但金额较大且涉税金额占出口美国额30%以上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分三个档次奖励每家企业5、10和15万元。涉税占比60%以上的企业,上浮50%补助;涉税占比90%以上的企业,上浮100%补助。


(二)信保金融补助

1、对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和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的小微企业(条件同上)所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实际保费支出最高9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数累计计算。

对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支出最高50%的补助;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项目下质押贷款业务,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最高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出口增速达到市本级平均增速的,出口1亿美元以下,该项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出口1亿美元(含)-1.5亿美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出口1.5亿美元(含)-2亿美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出口2亿美元(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出口增速低于市本级平均增速的,该项补助上限按上述标准的80%确定。

2、对企业对美出口业务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到60%。

3、对美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保费补助提高到80%。

4、支持核心企业牵头创新外贸供应链融资业务,对核心企业给予差异化风险补助。核心企业担保的外贸供应链融资业务年内月均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市本级融资企业达5家及以上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月均余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市本级融资企业达10家及以上的,给予1.5%的风险补助,单家核心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扩大进口补助项目

1、据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外先进装备和技术等,按照报关进口额,对年度进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1美元补助2分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应对贸易摩擦补助项目

1、对商协会牵头组织的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对其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翻译费,给予最高不超过80%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外贸易预警点建设,对新认定的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给予每个点5万元的奖励;对已建立的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获得省级评定优秀的,给予每个点10万元的奖励,合格的给予每个点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考核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点、外贸运行监测点,给予每个点5万元的奖励。

2、对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对其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50万元。

3、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对其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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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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