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补助相关政策
来自:宁波市江北区甬江商会 发布时间:2019.03.26 16:28
1、区级大学生创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大学生在江北区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支持方式
办公用房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稳定运营12个月以上,入驻本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前二年给予 50%、第三年给予 3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用于创业的,提供年租金2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创业资金资助。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活动,根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评审结果、企业投入和发展前景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支持,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给予资助。创业资助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三、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相关单位须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的街道(镇)受理点提交申报材料。
咨询电话:87081805。
2、创业场租补贴
一、支持对象
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方可申请。
二、支持方式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创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
咨询电话:87635180.
3、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支持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正常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保、医保及失业保险满1年,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二、支持方式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5、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建立的农村电子商务县(市)、区级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咨询电话:87635180.
4、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支持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医保及失业保险满1年。
二、支持方式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带动岗位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咨询电话:87635180.
5、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江北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市级统筹区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就在江北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1、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原享受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未满的可继续申报。
2、本次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
3、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所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四、申报时间
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1、相关单位须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的街道(镇)受理点提交申报材料。
2、工商注册在电商园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江北区人才服务中心(槐树路88号)。
3、咨询电话:87081805
6、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以上),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医保和失业保险满1年,方可申请。
二、支持方式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报地点
相关单位须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的街道(镇)受理点提交申报材料。
咨询电话:87081805。
7、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6年1月1日起到工商注册在江北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江北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在同一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地点及时间
(一)申报地点:
1、相关单位及个人须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的街道(镇)受理点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地址见附件1)。
2、工商注册在电商园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江北区人才服务中心(槐树路88号)。
已从首次就业单位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申报,仍在单位就职的高校毕业生由招用企业代为统一申报。
(二)申报时间:
自符合申报条件之月起12个月内随时申报。
咨询电话:87081805
五、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卡、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单位须盖公章;首次申报的人员提供,续报人员无须再提供);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2,首次申报及续报人员均须提供),已从首次就业单位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申报,仍在单位就职的高校毕业生由招用企业代为统一申报,需多填写单位代为申报一栏;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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