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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内幕交易案曝光
来自:全球商会网  发布时间:2016.08.24 12:47
  一起看似简单的资本运作最终成为利益的传输带,演变成内幕交易的滋生场。日前,证监会连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博云新材(13.090, 0.00, 0.00%)资产收购案背后的内幕交易,以及涉事的博云新材股东高创投的总经理谢暄曝光,东方证券(16.670, -0.02, -0.12%)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亦因此被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借定增搞内幕交易

  该起内幕交易案需追溯至2013年11月。当时,谢暄担任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创投”)总经理,而高创投持有长沙伟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伟徽新材”)5%股权,是其第三大股东。因此,谢暄对博云新材和伟徽新材两家公司的情况均比较了解。

  2013年11月,谢暄向伟徽新材董事长郭某提出重组建议。此后,时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党委书记兼博云新材副董事长的刘某胜(2014年2月25日起任博云新材董事长)经谢暄介绍到伟徽新材进行考察。同年12月31日,博云新材和伟徽新材的相关人员进行正式会谈,就博云新材整体收购伟徽新材进行讨论,双方均表达了合作意向。谢暄参加了此次会谈。需要注意的是,这最终成为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的重要时间点。

  经证监会调查显示,2014年2月11日,在谢暄的联络协调下,各方再次会谈讨论并购方案的设计。5月15日,双方就收购的框架协议内容基本达成一致。5月16日,博云新材在晚间公告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不到十个交易日,博云新材即于5月24日披露定增预案,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伟徽新材。公司股票于5月26日复牌。

  依据相关规定,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伟徽新材100%股权的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于2014年5月24日。

  谢暄作为交易双方共同股东高创投的总经理,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博云新材收购伟徽新材的过程中,谢暄作为中间协调人和股东的代表,参与了此次收购事项的组织协调,虽未参与具体谈判,但作为协调人和双方共同股东的总经理,双方都会向谢暄通报谈判的进展情况,遇到分歧也会找谢暄帮忙协调解决。

  借全程知晓定增进度之便利,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谢暄与东方证券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简称“东方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联系频繁,并委托李文捷及其下属员工管理操作“金某雪”账户交易博云新材。截至2014年10月14日,该账户卖出上述期间内买入的全部博云新材,实际获利71.62万元。

  尽管谢暄曾就内幕交易形成时间、内幕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与李文捷的私交联络提出申辩意见,但经复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多项证据,证监会最终认定谢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没收谢暄违法所得71.62万元,处以143.23万元罚款。

  涉事人被罚市场禁入

  借由谢暄所掌握的重要内幕信息,东方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也伸手为自己及身边友人大肆敛财。

  从证监会同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书可知,因东方证券与高创投有业务合作,李文捷与谢暄认识多年,且两人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有较频繁的联系,期间李文捷使用“陈某祥”和“顾某蕙”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博云新材。

  经调查,“陈某祥”账户于2001年3月26日开立于湖南证券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9日由湖南证券湘潭营业部转户至东方营业部。该账户由李文捷前妻李某红的妹妹李某频开户(陈某祥为李某频的朋友),后交李文捷管理操作,由李文捷实际控制。“陈某祥”账户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共买入博云新材91.91万股,买入金额902.08万元;卖出34.91万股,卖出金额384.2万元。截至2014年10月14日,该账户卖出上述期间买入的全部博云新材,实际获利136.31万元。

  “顾某蕙”账户于2007年1月8日在东方营业部开户。该账户由顾某蕙委托李文捷管理操作(顾某蕙的丈夫俞某明与李文捷系同学关系)。截至2014年10月14日,该账户卖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买入的全部博云新材,实际获利80.83万元。

  证监会指出,李文捷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作为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李文捷为此次内幕交易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证监会不仅对李文捷没收违法所得217.14万元,并处罚款651.41万元,更对其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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